一、起草背景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6月19日,原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作为《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的配套文件,对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做出了安排部署。要求各市结合当地用气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联动范围、联动方法、启动条件和联动周期等,结合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的制定,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
2018年7月31日,我委出台了《潍坊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试行)》,建立了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2020年9月30日该文件到期,重新印发了《潍坊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潍发改价格〔2020〕365号),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2023年7月17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修改完善了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对联动范围、联动幅度、联动周期、终端销售价格的确定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要求各地市完善当地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办法,积极有序开展工作。
二、制定依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
三、起草过程
我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精神,对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进行了修改,研究起草了《潍坊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8月21日至8月25日,书面征求了市城管局、各县市区发改局、城区相关燃气企业的意见建议,收到3条反馈意见。2023年8月21日至8月28日,在市发改委网站上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了修改意见。截止8月28日,未收到意见建议。
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我们对《潍坊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城镇燃气企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原则上由企业所有采购非居民气量(剔除用于弥补居民用气缺口气量)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已实行LNG价格“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政策的,可将合同外临时采购的LNG气量剔除,不计入综合采购价格。同一城市(市、县)内有多家城镇燃气企业的,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应按全部企业气量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幅度
联动幅度原则上按企业天然气实际综合采购价格减基准门站价格,并考虑购销差率确定。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计算期非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1-非居民用气购销差率)
该公式用于计算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采购价格是指城市(市、县)所有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天然气(可不包括合同外临时采购的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格,气量按当地天然气采购量确定;购销差率最高不超过2%。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
(三)联动周期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规定: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季度或半年联动。
(四)建立偏差校核机制
因企业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不及时或采购的市场气量价格与已联动的价格幅度差异较大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予以弥补,即当期联动时的综合采购价格与实际发生的综合采购价格差异,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终端销售价格的确定
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确定终端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天然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非居用气价格联动幅度+城镇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上期偏差金额。
(六)其他事项
1.在联动周期内,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作出调整或不调整的意见。
2.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各县、市(开发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联动办法实施细则。
4.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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