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烟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建住房〔2021〕14 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烟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日


烟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贯彻以人 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 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住宅设计规范》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组织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办字 〔2017〕11号)等法律法规、国家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烟 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试行)》(烟建住房〔2020〕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属地管理、业主自愿、街道主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审批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的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工作。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区市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应急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 作,根据业主需求做好业主意见征询、方案公示、项目申报、工程招标、维护管理等工作。加装电梯涉及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有 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服务事项。

第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投资、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申报。本市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既有住宅可申请加装电梯:

(一)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二)2017年4月1日之前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

(三)未列入未来10年内房屋征收、拆除计划;

(四)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高度超过9米的多业主住宅。前期建设手续不全,已经建成入住但暂时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的房屋,应在补齐有关建设手续、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后再申请加装电梯。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 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加装电梯后在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 方面受直接影响的相关业主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 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形成书面协议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在业主自我协商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 搭建协商平台开展民主协商、议事听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发挥好居民议事会 等民主协商作用,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加装电梯的矛盾纠纷,统一业主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认识。

第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 式,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满足相关规 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的规定,电梯外观、材质等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相协调。加装电梯不进行建筑日照计算、容积率核算。

第九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为加装电梯工程的建设 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或其它单位和个人代为申请。上述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为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的,应协商书面约定其中1名业主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 义务,其它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委托管理的,使用单位应当共同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管理电梯,并与其签订相应的维 护、保养、安全防范、特种设备使用等合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加装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其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一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的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二)加装电梯的工程预算及所需费用分摊筹集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电梯维保方式;

(四)电梯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

(五)电梯投入使用后可能发生的停电、故障、年久失修、 房屋出让转让等因素带来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解决方案和保障措施;

(六)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和政府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勘察设计,出具符合建筑结 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方案。勘察设 计单位在勘察设计前应核查原有房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 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进行必要的补充,确保加装电梯后不影响原有房屋的结构安全。

第十三条  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 位置和本单元出入口进行事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建设单位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街道办事处应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

第三章  审查与施工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六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大 厅或便民场所设立专门窗口,统一受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 收到申请材料后,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住建、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街道办事处、消防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相关规范对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 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加装电梯的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同意加装电梯意见后,应委托具有 相应图审资格的服务机构对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 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报监等手续,并到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备案。电梯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要求。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不得违法改、扩建。加装电梯工程的土建施工过程应接受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电梯安装施工过程 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 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且加装电梯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装 电梯受理窗口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消防(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街道办事处、

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进行联合竣 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装电梯竣工验收意见。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 日内,建设单 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或电梯管理人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 量合格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 使用后30 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等手续,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 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加装电梯项目,补 助资金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统筹考虑。未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范 围的加装电梯项目,每部电梯财政补助20万元,由市、县两级财 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加装电梯项目取得竣工验收意见后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加装电梯或未办理相 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相关执法部门应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依法办理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合法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 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不需 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 8 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7月30日。前期印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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