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3〕166号)要求,贯彻落实山东省202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二、决策依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5〕49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三、主要内容
(一)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2023年全市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和下线。
(二)各类企业要健全完善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结合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非国有企业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工资调整方案,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
政策联系人:林恺;联系电话:0537-296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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