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菏定人社监理决字〔2024〕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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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向你公司依法下达了《菏泽市定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菏定人社监令字〔2023〕11-001号),责令你公司于7日内足额支付崔再霞、马福洋等4名员工工资共计壹拾贰万叁仟零柒元肆角壹分(123007.41元),并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但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2023年11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菏泽市定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菏定人社监理告字〔2023〕11-001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足额支付崔再霞、马福洋等4名员工工资共计壹拾贰万叁仟零柒元肆角壹分(123007.41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职工足额支付工资。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单位:定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530-2223609

联系地址:定陶区东丰路东段定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内东一楼


菏泽市定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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