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两个文件均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同年,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 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办法》的决策依据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的通知》(鲁建标字〔2021〕45号)等相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易发、频发,直接影响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有效减少拖欠工程款矛盾纠纷,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制定《办法》。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的适用范围。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二)明确了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过程结算应约定的内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过程结算的节点,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工程造价风险内容、幅度及调整方法等。

(三)明确了过程结算的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确定结算节点,并分别举例提出了参照方法。

(四)明确了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结算。凡经发承包双方各自授权的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并签字的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有关结算资料,不因发承包双方更换现场代表而影响其有效性。同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办法》还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的程序和争议解决方式。

(五)明确了过程结算的监督管理。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确认后30天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资料通过济南市建筑工地管理平台进行信息报送。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项目,暂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 

五、关键词诠释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联系人:安玉彪

咨询电话:0531-6137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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