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眉山市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号:511400000019304 法定代表人:叶敏
住所:眉山市新区大市场内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鄢俊华(身份证号:510222197110082117)向本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申请撤销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的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本局依法受理并调查。
现查明,2002年3月1日当事人登记成立时,向登记机关(原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含有“鄢俊华”签名及身份信息的《四川省眉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董事会纪要》《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会议纪要》《四川省眉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章程》等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将鄢俊华登记为公司股东和董事。
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进行挂网公示,法定期限内(45日)无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公告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眉市监撤冒告〔2023〕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原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3月1日作出的眉山市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登记鄢俊华为股东、董事的登记事项。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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