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批)

一、招远市一厘超市未按规定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7月1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一厘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化妆品未按规定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的备案证明、供货商资质和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招远市金媚儿美容店未按规定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6月2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金媚儿美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产品时未按规定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无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招远市小青果商贸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7月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小青果商贸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烟台普维口腔有限公司普维口腔诊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未按规定温度储存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6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普维口腔有限公司普维口腔诊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未按规定温度储存第三类医疗器械。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招远市优品购护肤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未按规定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8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举报线索对招远市优品购护肤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且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与销售记录,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山东刘记餐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采购经抽检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残留超标猪肾案

2023年6月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东刘记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猪肾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发现该公司采购的猪肾中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招远柳明龙口粉丝厂生产龙口粉丝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7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江锋伊鲜商贸中心经营的“柳明”牌龙口粉丝(标称生产者:招远柳明龙口粉丝厂)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时,发现其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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