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优化有关创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9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落实工作,现就推动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2015年1月-2018年12月,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的成功创业人员,招用失业人员和本市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小微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二、申请材料
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需提供截至申请补贴时下列材料:
1.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招用人员名单及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招用的失业(无业)人员提供相关失业(无业)证明(已有失业登记信息的除外),招用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招用人员工资发放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财务报表(申报当月或上一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申报当月或上一个月前连续4个月企业利润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9.截至申请补贴时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10.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拨付等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仍然按照济人社发〔2015〕11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本通知执行到2018年12月31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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