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优化有关创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9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落实工作,现就推动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2015年1月-2018年12月,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的成功创业人员,招用失业人员和本市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小微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二、申请材料

  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需提供截至申请补贴时下列材料:

  1.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招用人员名单及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招用的失业(无业)人员提供相关失业(无业)证明(已有失业登记信息的除外),招用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招用人员工资发放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财务报表(申报当月或上一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申报当月或上一个月前连续4个月企业利润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9.截至申请补贴时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10.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拨付等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仍然按照济人社发〔2015〕11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本通知执行到2018年12月31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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