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推进协调办〔2023〕4号
资阳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暨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
深化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推进
“一次办好”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推进协调办:
现将《资阳市深化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推进“一次办好”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资阳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暨
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资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代章)
2023年9月7日
资阳市深化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
推进“一次办好”工作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要求,现就深化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推进“一次办好”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以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申报材料繁杂、反复跑、耗时长为重点,通过实施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建设“数据赋能+信用承诺+审管联动”新模式,推进企业和群众办事“一次办好”,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应坚持政府定标准、企业(个人)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总体原则,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公布事项清单。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认真梳理实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明确实施方式。告知承诺具体实施方式分为三种,分别是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告知承诺、豁免审批。政务服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方式。(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各政务服务部门;完成时限:9月30日)
(二)规范编制工作规程。制定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工作制度。制作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可直接使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发布的告知书及承诺书格式文本,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制定的,可使用本方案提供的格式文本。同步修改完善办事指南,确保线上线下一致性。办事指南、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互联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各政务服务部门;完成时限:10月31日)
(三)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就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服务改革,对政务大厅窗口人员开展全方位培训,重点对改革政策和业务流程开展培训,确保大厅窗口人员能够介绍清晰、办理准确。(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各政务服务部门;完成时限:10月31日)
(四)推行审管联动模式。审批部门依托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受理审批业务,使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办事主体的信用情况,据此决定是否采取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区分不同情形,强化审管衔接。业务办结后,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承诺期限;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告知承诺终止办理通知单》,同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失信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政务服务、监管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依托“信用中国(四川资阳)”网站,审批部门要将承诺书和履约结果上传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挂网公示(公示模版详见附件3)。各政务服务部门要建立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失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奖惩机制。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将信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动营造“诚实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违法者处处受阻”的氛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政务服务、监管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改革,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推动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营造改革氛围。要组织开展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灵活采取大厅公告、窗口提示等方式,就改革内容向企业和群众进行政策宣讲,引导企业和群众选择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办理业务。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推进成果,积极吸引社会关注,正确引导公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鼓励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探索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改革工作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资阳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
2.资阳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
3.资阳市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企业承诺书和
履约结果公示表
4.资阳市市级部门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事
项清单
附件1
资阳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申请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基本法定条件,但非关键性材料或手续欠缺,不影响实质性审查的,在行政相对人作出限期补齐材料承诺后,政务服务机构先予受理并提前进入审批程序,行政相对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材料且符合条件后,政务服务机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事项仅指以容缺受理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包括依申请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是指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主要申请材料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能够证明申请人具备审批基本条件的材料,是启动审查审批程序的必要材料;次要申请材料指主要申请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是依法依规作出审批决定的必要材料。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容缺受理服务。行政相对人不选择容缺受理服务的,应依一般流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七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编制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并对外公示。
第八条 服务流程
一次性告知: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书面一次性告知该事项的主要材料名称、次要材料名称、补正形式、容缺时限、不实承诺和违法承诺的法律后果,以及因未在承诺时限内补正材料自行承担后果。
容缺承诺:行政相对人办理容缺受理业务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核实申请人信用情况,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可提供容缺受理服务,指导申请人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不符合上述信用条件的,不予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受理审查:受理人员应在收到申请人书面承诺后初步审核主要材料。对于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缺少次要申请材料或材料存在缺陷、瑕疵的,应予以受理,出具《容缺受理告知书》,承诺审批时限自容缺受理之日起开始计时。对于主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受理后推送至审批人员,由审批人员在审批时限内对容缺受理业务的主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容缺受理事项涉及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相关工作的,应在对主要材料审查后出具容缺受理审查意见,作为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相关环节工作的依据。
补正审查:工作人员在补齐补正时限内收到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邮寄或其他方式补齐补正的次要材料时,应对补正材料进行符合性、齐全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推送至相应审批人员及时完成审查审批工作。补齐补正的所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出具审批决定。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材料或提交的次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办结送达:在容缺受理时限内补正的准予办结,出件人员应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批文、证照,按照需求送达审批结果。
第九条 容缺受理材料的补齐补正时限一般不超过该事项的承诺审批时限。对补齐补正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和告知书中明确标注。
第十条 各窗口应当建立容缺受理台账,真实记录申请人申请办理容缺受理业务时履行承诺义务情况。
第十一条 涉及工程项目审批的相关事项,相关部门可探索并联容缺受理、跨阶段容缺受理机制,并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重复材料提交。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1
容缺受理告知书
(样式)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 月 日,我单位收到您(单位)申请办理
(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您(单位)的申报材料主要材料齐全,基本审批条件具备。按照《资阳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规定,可进行容缺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对照审批要求,您(单位)仍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
2.
3. ;
以上材料可通过现场提交、邮寄提交、网上提交。
请将上述材料在 年 月 日前补齐补正,补齐补正时间以送达受理窗口时间为准,到期无法补齐补正容缺材料或补齐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表2
容缺受理承诺书(法人、其他组织)
(样式)
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办理 (事项名称),因 ,现申请容缺受理办理该事项。本单位自愿作出承诺:
一、所作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
二、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三、知晓容缺受理的条件、要求、本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四、知晓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和要求;
五、在 年 月 日前,提交需要补齐补正的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四) ;
六、未按规定要求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审批部门可退件办结;如未在退件后20个工作日内取回所提交申请材料,由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处置;
七、该事项如涉及生产建设,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活动;
八、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后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审批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表3
容缺受理承诺书(自然人)
(样式)
本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办理 (事项名称),因 ,申请容缺受理。本人承诺:
一、所作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
二、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三、知晓容缺受理的条件、要求、本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四、知晓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和要求;
五、在 年 月 日前,提交需要补齐补正的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四) ;
六、未按规定要求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审批部门可退件办结;如未在退件后20个工作日内取回所提交申请材料,由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处置;
七、该事项如涉及生产建设,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活动;
八、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后果。
本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审批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资阳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和内容、许可条件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政务服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材料、不再实施现场勘查出具现场勘查意见,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办理或不再实施审批只进行备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事项仅指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包括依申请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是指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除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外,原则上所有政务服务事项都应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分为3种类型:
(1)申请材料告知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某些材料不具备,以告知承诺书代替,其他材料仍正常提交。
(2)现场核查告知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交能够满足事项办理现场(设施)条件及要求的告知承诺书,政务服务机构认为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偏的,不再实施现场勘查和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以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强化监管。
(3)豁免审批。指政务服务机构事先告知政务服务事项准予条件,不再实施审批和出具审批决定,只进行备案,直接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
第六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
(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三)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四)行政相对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第七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行政相对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八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编制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并对外公示。
第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便民利企、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十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行政相对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内容、方式和期限;
(四)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方式;
(五)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政务服务机构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应当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十二条 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一)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填有基本信息的告知承诺书和不可容缺的申请材料;
(二)政务服务机构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核验的要现场核验,确认其是否提交主要材料和具备审批条件。若符合告知承诺条件,双方签订告知承诺书;若不符合条件,告知不具备的理由;
(三)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据书面承诺当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对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办结期限;
(四)行政相对人在约定期限内补齐材料或者通知政务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三条 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行政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书,撤回后该事项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确因客观条件无法进行核查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告知承诺制先予受理,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行政相对人在承诺期限内不能补充材料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针对政务服务事项特点,逐项确定线上核查、线下核查(现场核查)、免于核查等核查方式,制定对应监管措施,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行政相对人因虚假承诺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承担。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托信用信息系统,将不实承诺或者逾期不履行承诺的不诚信行为记入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信用中国(四川资阳)”网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机构将行政相对人的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对政务服务机构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政务服务机构申请复核。
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有不诚信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告知承诺制工作中出现错误、失误但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窗口应当建立告知承诺办理台账,真实记录申请人办理告知承诺业务时履行承诺义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依托“信用中国(四川资阳)”网站,将企业承诺书和履约结果上传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挂网公示。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1
资阳市×××局(委、办)政务服务事项告知书
(样式)
根据《资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规定,现就××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二、审批依据
××××××。
三、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名称××××××。
四、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所有申请材料按程序办理。
五、告知承诺的方式
本政务服务事项适用××××××(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审批、现场核查告知承诺审批、豁免审批三种方式,可单选或多选)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由委托人签字的需提交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材料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申请人履约责任(备注:以下三种方式可单选或多选。)
(一)本政务服务事项适用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缺失的申请材料,直接进行审批。申请人应在××个工作日内达到××××××规定的条件、标准。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申请人应在××个工作日整改到位,并立即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承诺期限;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失信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二)本政务服务事项适用现场核查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政务服务部门不再实施现场勘查和出具现场勘查意见,直接进行审批。申请人应在××个工作日内达到××××××规定的条件、标准。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申请人应在××个工作日整改到位,并立即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承诺期限;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失信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本政务服务事项适用豁免审批方式,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全责,并主动配合政务服务部门现场核验。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一)申请人对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在承诺期满不具备审批条件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布拟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公告,公告满3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的,撤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履诺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三)告知承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四川资阳)”,对通过采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办理的有关事项,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本文书由政务服务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
表2
资阳市×××局(委、办)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书(法人、其他组织)
(样式)
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办理 (事项名称),因 ,现申请采取××××××××(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审批、现场核查告知承诺审批、豁免审批三种方式,可单选或多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该事项。现就该事项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有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承诺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本单位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在××××年××月××日达到×××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
五、若未按要求达到以上承诺,愿意接受政务服务部门相应的整改要求或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政务服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失信产生的一切后果;
七、承诺本单位守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承诺同意将以上承诺信息和将按照相关程序认定的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四川资阳)”公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申请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务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表3
资阳市×××局(委、办)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书(自然人)
(样式)
本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办理 (事项名称),因 ,现申请采取××××××(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审批、现场核查告知承诺审批、豁免审批三种方式,可单选或多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该事项。现就该事项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有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承诺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本人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在××××年××月××日达到×××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
五、若未按要求达到以上承诺,愿意接受政务服务部门相应的整改要求或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承诺本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政务服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失信产生的一切后果;
七、承诺本人守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承诺同意将以上承诺信息和将按照相关程序认定的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四川资阳)”公示。
本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务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表4
资阳市×××局(委、办)政务服务事项
告知承诺终止办理通知单
(样式)
×××:
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办理×××××事项并作出相应承诺,因×××××××原因,经研究,根据《资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的规定,我单位决定终止办理你(单位)申请的该项政务服务事项。如已取得相应的审批决定,该审批决定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资阳市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企业承诺书和履约结果公示表
承诺人名称 | 承诺人类别 | 承诺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承诺事由 | 承诺内容 | 违诺责任 | 承诺作出日期 | 承诺有效期 | 承诺办理单位 | 承诺办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公开类型 | 承诺履行状态 | 未履行的承诺内容 | 违诺责任追究内容 | 承诺履行状态认定日期 | 承诺履行状态认定单位 | 承诺履行状态认定单位代码 | 备注 |
附件4
资阳市市级部门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型 | 主项名称 | 办理事项名称 | 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申请材料名称 | 实施方式 | |||
容缺受理 | 告知承诺 | ||||||||
申请材料告知承诺 | 现场核查告知承诺 | 豁免审批 | |||||||
1 | 市档案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 申请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明 | √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申请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明 | √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重大活动档案延期移交的审查 | 对重大活动档案延期移交的审查 | 申请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明 | √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申请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明 | √ | ||||
5 | 行政许可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申请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明 | √ | ||||
6 | 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 √ | |||
7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 |||||||
8 | 行政许可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 |||||
9 | 公共服务 |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认定 |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认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 | √ | ||||
10 | 公共服务 | 应急管理信息查询 | 应急管理信息查询 | √ | |||||
11 | 公共服务 | 地震灾害风险信息服务 | 地震活动断层信息服务 | √ | |||||
12 | 行政确认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 | √ |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 | |||||
14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项目代码 | √ | |||
15 | 规划图纸 | √ | |||||||
16 | 选址意见附图 | √ | |||||||
17 | 行政许可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市级)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申请 | √ | ||||
18 | 行政许可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 | √ | ||||
19 | 行政许可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省内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市级) | 原《植物检疫证书》 | √ | ||||
20 | 行政许可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省内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市级)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 | ||||
21 | 行政确认 | 古树名木认定 | 古树名木认定 | √ | |||||
22 | 其他行政权力 |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 √ | |||||
23 | 行政许可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 | |||||
24 | 行政许可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 | |||||
25 | 行政许可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 | |||||
26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 | |||||
27 | 行政许可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 | |||||
28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地权属证明 | √ | ||||
29 | 其他行政权力 |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 | |||||
30 | 行政确认 | 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 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 √ | |||||
31 | 行政许可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 | |||||
32 | 市科学技术局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技术合同文本 | √ | |||
33 | 技术合同信息表 | √ | |||||||
34 |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 | √ | |||||||
35 | 公共服务 | 科技政策咨询服务 | 科技政策咨询服务 | 科技政策咨询表 | √ | ||||
36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告知承诺书(试行) | √ | √ | ||
37 | 行政许可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 | ||||
38 | 行政许可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 | ||||
39 | 其他行政权力 | 保安培训备案 | 保安培训备案 | √ | √ | ||||
40 | 市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 | √ | |||
41 | 行政征收 | 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 | |||||
42 | 行政征收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 | |||||
43 | 行政征收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 | |||||
44 | 行政征收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 | |||||
45 | 行政征收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 | |||||
46 | 行政征收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 | |||||
47 | 行政征收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 | |||||
48 | 行政征收 | 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 专用车证 | √ | |||||
49 | 行政征收 | 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专用车证 | √ | |||||
50 | 行政征收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 | |||||
51 | 行政征收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 | ||||||
52 | 行政征收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 | |||||
53 | 行政征收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 | |||||
54 | 市气象局 | 行政许可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 | |||
55 | 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律师执业许可 | 律师执业许可 | 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 | |||
56 |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兼职律师提供) | √ | |||||||
57 | 行政许可 |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 | 律师执业机构变更许可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告知承诺书 | √ | ||||
58 | 专业律师变更兼职律师许可 |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 | ||||||
59 | 行政许可 | 台湾居民申请在川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台湾居民申请在川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告知承诺书 | √ | ||||
60 | 行政确认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公职律师工作证颁发 |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 √ | ||||
61 | 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申请公司律师执业承诺书 | √ | ||||||
62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 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 | ||||||
63 | 行政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经济困难证明 | √ | ||||
64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 罪、无暴力犯罪、无吸毒、无饮酒后驾驶、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 | |||
65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已具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 | ||||
66 | 行政许可 | 客运站经营许可 | 客运站经营许可 | 【客运站经营许可】四川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承诺书 | √ | ||||
67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换证四川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承诺书 | √ | ||||
68 | 行政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发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发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无暴力犯罪、无吸毒、无饮酒后驾驶、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 | ||||
69 | 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70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申请文件 | √ | ||||
71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文件 | √ | ||||
72 | 行政许可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申请文件 | √ | ||||
73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项目审查的请示文件 | √ | ||||
74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申请文件参考式样 | √ | ||||
75 | 行政许可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申请表 | √ | ||||
76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函 | √ | ||||
77 | 行政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申请表 | √ | ||||
78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人证明 | √ | ||||
79 | 行政许可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 | |||||
80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 |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81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管理制度 | √ | |||
82 | 门店资质 | √ | |||||||
83 | 企业资质 | √ | |||||||
84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 | 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非法人单位的,要提交上级的法人证书及法人授权文件) | √ | ||||
85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买审批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买审批 | 管理制度 | √ | ||||
86 | 购买咖啡因原料药 | √ | |||||||
87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经营场所(同址变更)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 | ||||
88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住所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 | |||||
89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换发 | 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 √ | |||||
90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主体业态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 | |||||
91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经营项目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 | |||||
92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 | |||||
93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除外) |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及明细表) | √ | ||||
94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除外)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 | |||||
95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生产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除外) | 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 √ | |||||
96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生产地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除外) | 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 √ | |||||
97 | 行政许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生产地址(减少) |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及副页) | √ | ||||
98 | 行政许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生产类别(增加,含同一类别内的明细增加) | 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副页) | √ | |||||
99 | 行政许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生产地址(增加/搬迁) | 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副页) | √ | |||||
100 | 行政许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生产类别(减少,含同一类别内的明细减少) | 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副页) | √ | |||||
101 | 行政许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生产地址(同址变更) | 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副页) | √ | |||||
102 | 行政许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延续 |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及副页) | √ | |||||
103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发 | 管理文件 | √ | ||||
104 | 行政许可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换发(一、二类放射性药品承诺方式)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 √ | ||||
105 | 行政许可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安全管理制度 | √ | ||||
106 | 行政许可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补办 | 遗失声明 | √ | ||||
107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 遗失公告材料 | √ | ||||
108 | 行政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补办 | 登载在《四川日报》的遗失声明 | √ | ||||
109 | 其他行政权力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补证 | 指定媒体登载的遗失声明 | √ | ||||
110 | 其他行政权力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补证 | 遗失声明 | √ | ||||
111 | 其他行政权力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证 | 遗失声明 | √ | ||||
112 | 市医疗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清算 | 退休审批资料 | √ | √ | ||
113 | 公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 √ | ||||
114 | 退役军人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 | √ | |||||||
115 | 公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 | ||||
116 | 公共服务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 | √ | ||||
117 | 公共服务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 √ | √ | ||||
118 | 公共服务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 | |||||
119 | 公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门诊费用报销 | 处方底方 | √ | ||||
120 | 意外伤害就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 | |||||||
121 | 急诊诊断证明 | √ | |||||||
122 | 公共服务 | 住院费用报销 | 意外伤害就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 | |||||
123 | 出院记录 | √ | |||||||
124 | 急诊诊断证明 | √ | |||||||
125 | 公共服务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费用清单 | √ | ||||
126 | 公共服务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病历资料 | √ | |||||
127 | 公共服务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128 |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 | √ | |||||||
129 | 公共服务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 | |||||
130 | 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 | √ | |||||||
131 | 公共服务 | 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 | 书面申请 | √ | |||||
132 | 公共服务 |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暂停(终止)协议管理 | 书面申请 | √ | |||||
133 | 公共服务 |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恢复协议管理 | 书面申请 | √ | |||||
134 | 公共服务 | 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 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省级国家平台申请表 | √ | |||||
135 | 公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 √ | ||||
136 | 公共服务 | 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支付管理病种待遇认定 | 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药品病种认定表 | √ | |||||
137 | 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事前审核表 | √ | |||||||
138 | 公共服务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 参保人死亡证明材料或告知承诺书 | √ | ||||
139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 原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
140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变更 | 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
141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 √ | ||||
142 |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使用证明 | √ | |||||||
143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置及称职证明 | √ | ||||
144 | 生产设施证明 | √ | |||||||
145 | 亲本证明 | √ | |||||||
146 | 行政许可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 | √ | ||||
147 | 行政确认 |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认定 |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认定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
148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 | 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 | √ | |||||
149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公共服务 |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及推荐申报 | 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评定推荐申报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50 | 公共服务 | 三星级及以下旅游饭店评定 | 社会诚信承诺书 | √ | |||||
151 | 公共服务 | 旅游景区评定及推荐申报 | 国家4A级旅游景区推荐申报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52 | 公共服务 | 国家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评定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53 | 公共服务 | 公共图书馆查询服务 | 公共图书馆查询服务 | √ | |||||
154 | 公共服务 | 公共图书馆借阅服务 | √ | ||||||
155 | 公共服务 | 公共图书馆举办公益性讲座服务 | √ | ||||||
156 | 公共服务 | 公共图书馆举办展览 | √ | ||||||
157 | 公共服务 | 公共图书馆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 √ | ||||||
158 | 行政许可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许可 | 营业执照(副本) | √ | ||||
159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证明 | √ | ||||
160 | 行政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61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62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63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64 | 其他行政权力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设置藏品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备案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设置藏品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备案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65 | 其他行政权力 |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 |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66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67 | 其他行政权力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备案 |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备案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69 | 行政确认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70 | 行政确认 | 文物认定 | 文物认定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71 | 行政确认 | 文物定级 | 文物定级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72 | 行政确认 | 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组织评审、推荐认定 | 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组织评审、推荐认定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73 | 行政确认 | 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 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174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共服务 | 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 | 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告知承诺书 | √ | |||
175 | 放射工作人员汇总表 | √ | |||||||
176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 |||||
177 | 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申请审批(市级) |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 √ | |||
178 | 行政许可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XX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 | √ | |||
179 | 告知承诺书 | √ | √ | ||||||
180 | 报批申请和同意全文公示的函 | √ | √ | ||||||
181 | 行政许可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 √ | |||
182 | 公众参与说明 | √ | √ | ||||||
183 | 告知承诺书 | √ | √ | ||||||
184 | 报批申请和同意全文公示的函 | √ | √ | ||||||
185 | 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 | |||
186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 | ||||
187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 | ||||
188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 | ||||
189 | 公共服务 |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公共服务承诺书 | √ | ||||
190 | 公共服务 | 社会组织档案查询 | 社会组织档案查询 | 社会组织档案查询公共服务承诺书 | √ | ||||
191 | 公共服务 | 社会组织评估 | 社会组织评估 | √ | |||||
192 | 公共服务 | 出具社会组织开立验资账户通知书 | 出具社会团体开立验资账户通知书 | 出具社会团体开立验资账户通知书公共服务承诺书 | √ | ||||
193 | 公共服务 | 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验资账户通知书 | 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验资账户通知书公共服务承诺书 | √ | |||||
194 | 公共服务 | 养老机构设立备案 | 养老机构设立备案 | 养老机构设立备案公共服务承诺书 | √ | ||||
195 | 行政确认 | 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组织认定行政确认承诺书 | √ | ||||
196 | 市财政局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且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 √ | |||
197 | 行政确认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
198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申办报告 | √ | |||
199 | 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 √ | |||||||
200 |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 | |||||||
201 | 承诺书 | √ | |||||||
202 | 行政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承诺书 | √ | ||||
203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申请表 | √ | ||||
204 | 承诺书 | √ | |||||||
205 | 3名专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 √ | |||||||
206 | 公共服务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材料 | √ | ||||
207 | 市民宗局 | 行政确认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 | 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 √ | |||
208 | 行政确认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未满十八岁) | 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 √ | ||||
209 | 行政确认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满十八岁) | 本人生父(母)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 √ | ||||
210 | 行政确认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 | 其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 √ | ||||
21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证明 | √ | |||
21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证明 | √ | |||||||
213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证明 | √ | ||||
214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证明 | √ | |||||||
215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承诺书 | √ | ||||
216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配合桥梁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 | √ | ||||
217 | 行政许可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 施工资质新办 | 法人承诺书 | √ | ||||
218 | 施工资质延续 | 法人承诺书 | √ | ||||||
219 | 施工资质增项 | 法人承诺书 | √ | ||||||
220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 | ||||
22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
222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承诺书 | √ | ||||
223 | 其他行政权力 |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 √ | ||||
224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申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 | ||||
225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 √ | ||||
2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 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证明 | √ | ||||
227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证明 | √ | |||||||
228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 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 承诺提交资料无虚假 | √ | ||||
229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许可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 | |||
230 |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 | |||||||
231 | 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及商转公贷款 | 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 √ | |||
232 | 未婚/未再婚证明 | √ | |||||||
233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 | 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 | √ | ||||
234 | 行政许可 | 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 | 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 | √ |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