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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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3-10-2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增强医疗保障制度公平性、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大数法则”,统筹层次的提升能够扩大共济范围,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制度稳健可持续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推进省级统筹。”党的二十大就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进一步提出要求,国务院也将“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都对省级统筹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并将其列入今年的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医保局扎实做好省级统筹准备工作,对各市职工医保现行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摸底汇总、测算评估,广泛征求了各市、省直相关部门及社会意见,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围绕“统一政策、促进公平,稳妥推进、分步实施,调剂平衡、合理分担,分级管理、强化责任”4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体现为“7个统一”。
一是统一参保范围。明确职工医保的参保人群范围,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二是统一筹资标准。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自2024年1月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含生育保险1%)。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以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7%缴纳职工医保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也可按9%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在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上均体现适当倾斜。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条件的,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一致。
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累计30年、女职工累计25年,缴费年限包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和医保制度改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在省内不同统筹区互认并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在有效缓解一次性补缴资金压力的同时,确保待遇保障不断档。
三是统一待遇政策。综合考虑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职工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和中长期支撑能力等因素,按照“提低稳高”原则,规范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是统一基金调剂。省级统筹调剂金按各市上年度统筹基金的3%计提,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各市历年累计结余基金仍留存当地。省级统筹调剂金主要用于调剂各市职工医保基金合理超支、因国家和省统一调整政策带来的政策补偿性支付以及其他医疗保险突发应急支付。各市当期出现基金缺口时,由省级统筹调剂金与各市累计结余基金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担。省级统筹调剂金分担金额最多不超过上年度该市调剂金上解额的2倍。
五是统一基金管理。省级统筹调剂金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完善调剂金上解、下拨及使用规范,压实市、县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六是统一信息系统。优化完善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进各市医保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建立省、市一体化协同运维保障机制,推进省内异地数据备份中心建设,确保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七是统一经办服务。统一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优化公共管理服务,大力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水平,为省级统筹提供有力支撑。
三、组织实施
实施职工医保省级统筹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我省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发展成果人民共享的重要途径,对促进社会公平、提升社会运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自2024年1月起启动实施职工医保基金全省统筹调剂制度,《实施意见》就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评估机制、做好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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