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司法局关于《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中省规定、解决实践问题、满足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根据《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通知》(川府法组办〔2022〕6号)工作要求,启动修订《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遂府发〔2014〕4号)。

二、修订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八章五十七条,主要修改亮点有:

1.对标调整框架体系。一是将《规定》的结构体例与国务院《暂行条例》修订一致,专章或专节规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二是将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统筹纳入《规定》管理范围,不再局限适用市本级。

2.新增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要求,规范决策事项“可视化”管理,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规定》第四条规定,决策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本年度拟启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3.细化五大决策程序。根据中省最新规定,进一步明确重大决策各项程序的重点内容和步骤。如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短期限不少于7日,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反馈;明确听证会、座谈会通知期限和程序要求,增强公众参与实效;细化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程序流程,防控决策风险。

4.压实决策相关单位责任。《规定》明确了重大决策涉及的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审查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多个主体相应职责,全面压实决策全流程管理。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