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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杨伟亮、马效成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寿劳人仲案字[2023]1023、1024号裁决书,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伟亮工资1400元、马效成工资650元,自公告起 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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