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整改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元罚款”等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开展驾乘电动自行车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现场、非现场、曝光警告、建议所属单位开展教育等执法行动。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请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特此通告
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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