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3〕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雷庄生猪养殖场
投资人:秦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789906293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星乡雷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6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石柱县三星乡雷庄村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雷庄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正常经营,现存栏量约730头猪(母猪122头、仔猪245头、育肥猪363头),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其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有气浮机、干湿分离机、化粪池及沉淀池。你养殖场2023年5月初干湿分离机损坏后,未正常使用干湿分离机、气浮机,将其贮存池的粪污抽至距养殖场约200米的山坪塘存放,发生渗漏,对周边环境及三星乡雷庄村雷庄组部分村民的饮用水造成影响。构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3年6月26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雷庄生猪养殖场投资人秦鑫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雷庄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将其贮存池的粪污抽至距养殖场约200米的山坪塘存放,发生渗漏,对周边环境及三星乡雷庄村雷庄组部分村民的饮用水造成影响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雷庄生猪养殖场。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队于2023年6月27日向你养殖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3〕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执令〔202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养殖场产生的粪污未及时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未正常使用干湿分离机、气浮机,将粪污抽至距养殖场约200米的山坪塘存放后发生渗漏排放至外环境,已构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我队现场复查时,你养殖场已积极整改,新购置了干湿分离机1台、吸粪车1辆,并对气浮机进行了检修,以保障正常使用,粪污经处置后将全部转移至附近果园用于还林。同时,已将原贮存于附近山坪塘的粪污全部清理无害化处置。综合考虑你养殖场属于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但因该事件影响了附近村民的饮用水,引起数名群众多次信访投诉,造成了不良社会反响。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的规定,对你养殖场综合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圆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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