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2023年6月20日,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2020年7月20日,东营市司法局印发了《东营市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东营市涉企一般违法行为轻罚清单》,其中市场监管领域涉及免予处罚事项共75项。2021年10月10日,市司法局印发了《东营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涉及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事项共80项。自实施以来,不罚清单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执法效能等方面都产生了良好的效果。随着市场监管领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实施,为进一步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我局全面推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制度,并增加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并制定了清单事项共10项,充分彰显了监管为民理念,体现了行政执法温度,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做到寓服务于监管中,在监管中体现服务,让执法更“接地气”,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营造自由公正的法治环境。

二、起草过程

2023年4月,我局学习考察组赴青岛市、扬州市、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先进地方学习考察,重点学习了先进地区在服务型执法和法治建设的典型经验做法,以上市场监管局均已制定出台了相应的不罚清单和制度,在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法治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市场监管执法实际,进一步梳理 2021年以来各领域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定情形,经反复论证,在2.0版不罚清单基础上,起草了《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2023年5月下旬,征求各科室、单位,各县区局以及法律顾问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方面反馈意见20条,均予以吸收采纳。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68部法律法规。

2.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鲁司〔2021〕39号)

3.东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东营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东司发〔2021〕61号)

四、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作出了总体规定,同时对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认定情形,以及不适用不罚清单的情形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二部分是两个附件即《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涉及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监管,药械化监管,价格监管,网络交易监管,广告监管,商标知识产权监管,质量监管,反不正当竞争、促销、消费者权益保护10个监管领域共117项,其中,沿用2.0版清单49项,参考其他地市31项,新增37项,直接责令改正事项63条,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事项54条。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不罚事项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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