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增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合力,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市市场监管局起草并印发了《东营市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过两年试点推行,符合工作实际,促进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了食品工作水平。现拟以《东营市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
一、起草背景
食品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将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东营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按照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职能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联合惩戒、修复和退出,对其认定的信用“红黑名单”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去年以来,我省部分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省食药安办的要求,结合省级食品安全市县创建,向社会定期公布食品安全“红黑榜”,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为巩固省级食品安全市、县创建成果,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在学习借鉴省内先进市县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为了使《暂行办法》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先后书面征求了市局相关科室、法律顾问、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建议10余条,已按照反馈,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市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及公平竞争审查。《暂行办法》于2021年5月28日印发,2021年7月1日起实行。经过两年试点推行,符合我市工作实际,促进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了
食品工作水平,现拟以《东营市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办法》印发。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4.《东营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五章24条,规定了“红黑榜”评价标准、公示程序、管理措施等内容,主要包括:
(一)关于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红黑榜”制度的法律依据、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公布的主体,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工作;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红黑榜”管理工作。
(二)关于评价标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符合列入“红榜”管理的5个条件、第七条规定了纳入“黑榜”管理的11种情形。其中,纳入“红榜”管理的,主要是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主体责任落实较好,连续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风险分级评定在A级以上,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榜”管理的,主要是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食安创建”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
(三)关于信息公示。主要规定了“红黑榜”的列入和移出流程、公示频次、公示期限等内容,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牵头机构,负责“红黑榜”的管理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内设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和市场监管所根据评价标准,负责“红黑榜”名单的推荐工作,原则上,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每月通过微信公众号公示1期“红黑榜”,市市场监管局每月汇总各县区的“红黑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推荐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列入“红黑榜”的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可按程序申请撤榜。
(四)关于管理措施。《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列入“黑榜”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频次,实施重点监管。被列入“黑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属于经营网络订餐、星级宾馆、集体用餐配送等业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涉及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管理者、文化旅游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建议。
(五)关于附则部分。主要明确《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年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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