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在渝中区行政辖区内生产经营、符合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二)核心措施和说明
本措施共十五条。
第一条、第二条为支持文旅产业载体建设。
第一条为支持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传统风貌区、老旧街区、老旧厂房、闲置低效楼宇等,投资改建演艺场馆、娱乐场所、体育运动场馆,对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且统一经营管理的,按工程实际投资给予扶持。
第二条为支持平台运营。支持传统风貌区、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旅游体育特色楼宇、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影视基地等平台运营企业对入驻企业、商户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营销、统一服务、统一开票,企业升规入统后,经认定,以平台次年对区经济贡献增量为依据,按比例奖励给平台运营企业,该条可奖励到高管团队。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为示范性挂牌奖励。第三条为国家文化企业三十强评定奖励。渝中区将对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提名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四条为国家级、市级示范评定奖励。针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运营企业、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运营企业、国家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市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市场化申报创建主体,经认定,给予挂牌奖励,其它相关创建工作参照此执行。第五条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项目)评定奖励。对获评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企业和项目给予首次挂牌奖励。第六条为星级酒店、旅游民宿评定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四星、五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挂牌奖励;对四星级升五星级的酒店给予一次性挂牌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挂牌奖励。
第七条为强化金融赋能。渝中区设立文化旅游金融服务中心,发挥重庆银行文旅特色支行对文旅产业的金融支持作用。设立政银合作的风险资金池,推出“文旅贷”等金融产品,解决文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八条、第九条为会议、赛事活动补贴。第八条为酒店活动补贴。鼓励在区酒店自主引进由区外、市外党委政府部门主办的文化旅游体育类活动,含会议、论坛、节会展会、推介会等。经事先报备认可,对每场实际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投资比例给予落地酒店活动补贴。第九条品牌赛事引进补贴。鼓励社会企业引进国内外文化、旅游、体育类品牌赛事在区举办,经事先报备认可,对赛事实际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比例给予执行公司赛事补贴。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为支持重点行业发展。第十条为鼓励影视、游戏产业发展。鼓励影视、游戏企业作为主投方制作对渝中区具有宣传影响的产品,产品上市后,按照一周期年内票房和销售收入给予奖励。电视剧、网剧以实际销售额参照执行。第十一条为文旅体首店奖励。支持新开自营文化旅游体育类全球、全国、西南、重庆级首店品牌,年销售额达一定体量的,综合考量其区域等级、运营能力、市场影响力、市场潜力、创新活力、区域贡献,择优评选后,按运营方或品牌方投入总额的比例给予奖励。第十二条为接待游客奖励。对全年地接游客来渝中旅游并在高品质酒店、星级酒店、等级民宿等过夜住宿超过一定人次的独立法人旅行社企业,经认定,可给予其高管团队年度绩效奖励。第十三条为支持发展演艺精品。鼓励社会资本打造、引进精品演艺(含旅游驻场演出),经认定,对每年打造、引进精品演出达到一定场次,且实现票房收入超过一定规模的,可给予投资或运营企业绩效奖励。
第十四条为支持人才引进培育。支持引进国家级艺术家、非遗传承人、音乐制作人、编剧导演、竞技选手、头部企业高管等高端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引进条件,优先推评“重庆英才”和“渝中英才”,享受区“黄金十二条人才政策”。对获得国家级、重庆市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个人给予区级奖励。持续举办全区文化旅游企业高管研修班、文旅企业学历提升班。
第十五条为区级相关政策认定。符合《渝中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渝中府办〔2022〕42号)和《渝中区支持存量企业发展措施(试行)》(渝中府办〔2022〕54号)相关政策的,按照相关扶持措施执行。
三、执行流程
(一)本措施实行申报认定制,企业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
(二)本措施根据行业归口原则,由区文旅委负责审核认定后报区财政局实施兑现。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政策的企业,同一项目同时满足本办法或渝中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申报企业不包含已享受“一企一策”等专项扶持的企业。
(三)原则上享受政策奖补的企业,自获得政府扶持资金之日起15年内,工商注册、登记纳税和统计关系不得迁离渝中区。
五、施行时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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