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烟台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 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在调节粮食市场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有效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务院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政府储备粮食仓储、质量管理等方面制度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将《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列入重点工作任务,于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适应新时期安全储粮新需要,落实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新要求,切实保障我市粮食安全,需要对原《烟台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调整,以推动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更加科学高效。

二、《办法》制定依据

《烟台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监督与责任和和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着重就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设计,明确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明确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

(二)关于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根据核定的规模总量落实到位。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储备计划,开展监督管理并保障本级人民政府核定规模内的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费用。明确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三)关于储存安全。明确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明确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储存业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也可依照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粮食仓储企业代储,并明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条件和禁止行为。明确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定期进行粮食品质质量检验,推广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加强信息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关于轮换制度。明确实行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制度,年度轮换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下达。明确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明确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明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明确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网上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五)关于动用程序。明确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明确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明确地方储备粮动用权限、触发条件、动用程序和方式等,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后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同品种补库。

(六)关于监督管理。明确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监督检查,并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和行使职权种类。明确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对承储企业违约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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