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背景。国家医保局等七部门、省医保局等七部门分别出台了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市医保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实施细则。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提升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农村低收入人口。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农村低收入人口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其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三、资助参保对象范围。统筹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过渡期内)给予资助,对已稳定脱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
四、资助参保标准。按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对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过渡期内)按75%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不得全额资助。对稳定脱贫人口,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居民医保费用,按75%、50%、25%进行资助,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对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资助对象,按就高原则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五、调整基本医保倾斜支付政策。按照国家、省要求,取消在脱贫攻坚期出台的基本医保倾斜支付政策,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回归基本医保公平普惠保障功能、发挥医疗救助倾斜和兜底保障功能,确保各项保障制度职责更加清晰,功能定位更加合理。通过多措并举,确保医保扶贫政策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平稳过渡。
六、调整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以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60%,不设封顶线。在全面落实前述大病保险普惠待遇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
七、调整医疗救助政策。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70%进行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过渡期内)按65%进行救助。统筹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保障,适度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八、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一是倾斜救助机制。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二是主动发现机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实施动态监测、主动发现、信息共享、精准帮扶,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三是依申请救助机制。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未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大病患者,经认定为相应农村低收入人口后,对已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予以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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