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我市市、县两级共承接省级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28项。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明确省级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承接部门、主管部门,做好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工作,确保相关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四、主要内容
(一)承接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我市共承接省级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28项,其中市级部门承接实施27项(市市场监管局承接10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9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各承接2项,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承接1项),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实施1项。
(二)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工作,按照省政府351号令的要求,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完成委托协议签订、“二号章”承接工作,对应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确保相关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承接部门要在上级部门业务指导下及时制定衔接落实工作方案,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严格按照有关省直部门的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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