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1号)要求,“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2021年10月9日,山东省科技厅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省科技厅有关要求,政策与成果科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烟台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局领导、各科室、科创中心及法律顾问意见,均无意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主要为: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督原则,确定建立项目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监督职责。明确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管理专业机构、承担单位等为监督主体,明晰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按照监督与项目管理同步部署原则,细化市科技局在项目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执行、结题验收等管理环节的监督内容。

第三章,监督实施。明确监督程序、方式和对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进行现场监督的要求,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科技监督员制度和“大监督”工作机制,依托烟台市科技服务云平台开展项目监督工作。

第四章,结果运用。明确各监督主体下达监督结果和整改建议的规范,并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按规定落实整改;加强各监督主体协作配合,建立监督信息共享互认机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确定创新平台项目、科技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科技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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