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确保相关价格政策的延续性,根据《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工作规范(试行)》(宜医保办〔2021〕47号)相关规定,通过前期调研、医疗机构申报、资料审查、定价领导小组审议、风险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对《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宜宾市2020年第一批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宜医保〔2020〕62号)、《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宜宾市 2020 年第二批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宜医保〔2020〕103号)文件中试行期满项目进行了相关清理工作,并发布《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骨质疏松治疗等93项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本《通知》共计公布93项试行期满医疗服务项目的正式价格,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有条件实施的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为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二)根据《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93项试行期满医疗服务项目中以下项目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类别调整:“310701029动脉硬化指数测定”支付类别调整为丙类、“250700021α-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及“250700022β-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支付类别调整为甲类、“HPD83503经腹腔镜胃旁路术”及“HPD83504经腹腔镜胃袖状切除术”支付类别调整为涉及减肥治疗时为丙类;其余项目支付政策不变。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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