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持续优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稳妥有序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8号)要求,经省医保局批复我市符合医疗服务动态调整启动条件后,我局按程序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工作,并发布《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2023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计调整250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有条件实施的医疗机构,规定价格为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其中,价格调增211项(包括手术类179项、临床各系统诊疗类18项、经血管介入诊疗类6项、物理治疗与康复类6项)平均增幅43.84%,价格调减39项(包括检查及检验类15项),平均降幅为21.21%。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0日起执行。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