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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龙岩市连城县某矿业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下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死1伤,无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按相关程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经查,该矿业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下午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并隐瞒不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98万元,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另有24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福建省应急管理厅于2023年2月予以奖励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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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3年2月初,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接到群众举报,务川县石朝乡青龙煤矿违规在排水措施巷布置1106隐蔽采煤工作面采煤。贵州局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青龙煤矿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点击查看详细
02
2022年10月26日,云南省宣威市能拓矿业有限公司烂坝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煤矿隐瞒不报。
2022年12月1日,宣威市委、市政府接到云南省委巡视组转办的烂坝煤矿瞒报事故的举报线索,该市立即组成核查组对烂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线索开展核查,后被查实。>>点击查看详细
03
2022年5月10日,山西晋煤太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交煤矿一号副立井井口主罐笼北口发生一起一般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7.3万元;2022年5月12日,三交煤矿中部集中辅助运输大巷223.5m处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4.1万元。
这两起事故发生后,矿方均未按规定上报,蓄意瞒报。后经媒体举报,由吕梁市人民政府核查属实。>>点击查看详细
04
2022年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组矿山组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小龙井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督导帮扶组随即将线索交由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处理。
贵州局监察执法四处与纳雍县能源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小龙井煤矿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中,发现该矿存在故意遮挡井下视频监控系统、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行为,同时存在瓦斯治理不达标等突出问题。>>点击查看详细
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如何上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1月17日印发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
矿山发生事故(包括涉险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山负责人;矿山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省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报告。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其中,接到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快报省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接到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48小时内在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事故调查子系统填报事故信息。>>点击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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