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为城市规划布局优化、声环境准入、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执法监管等提供依据,促进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2〕42号)要求,在《垫江县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垫江府办〔2018〕111号)基础上对垫江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城市规划区
垫江县中心城区共划分17个声环境区划单元,区划总面积为29.00平方公里。1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单元3个,区划面积为3.84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13.24%;2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单元8个,区划面积为10.13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34.93%;3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单元6个,区划面积为8.98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30.97%;4类声环境功能区分布于各区划单元中,区划面积为6.05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20.86%,其中4a类6.00平方公里,4b类0.05平方公里。详见表1。
表1 垫江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结果统计表
1类声功能区 | 2类声功能区 | 3类声功能区 | 4类声功能区 | ||||
数量(个) | 面积(平方公里) | 数量(个) | 面积(平方公里) | 数量(个) | 面积(平方公里) | 数量(个) | 面积(平方公里) |
3 | 3.84 | 8 | 10.13 | 6 | 8.98 | / | 6.05 |
备注:4类声环境功能区分布于各区划单元中,不单独划分区划单元 |
(二)建制镇
垫江县除城区外的其他24个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区域共划定声环境功能区17.78平方公里,包括沙坪镇、周嘉镇、普顺镇、新民镇、曹回镇、永安镇、长龙镇、高安镇、沙河乡、太平镇、黄沙镇、澄溪镇、五洞镇、高峰镇、杠家镇、大石乡、砚台镇、永平镇、裴兴镇、包家镇、鹤游镇、坪山镇、三溪镇、白家镇。
(三)其他乡村区域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如环境管理需要,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可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确定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与原区划相比,1类声环境功能区增加两个,分别为牡丹湖湿地公园以及垫江县人民政府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增加两个,分别为崇睿江山名著区域以及迎宾一号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在高新区原范围基础上新增部分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按照要求,将道路红线面积予以扣除,并充分考虑临街建筑4类声功能区的划分规定,优化城市规划区的4类声功能区划定范围;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总面积较上一轮区划减少2.41平方公里,建制镇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总面积上一轮区划减少43.98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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