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范煤矿复采安全管理

本报讯 记者牛祥报道 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能源局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管理的规定》,明确煤矿复采建设项目应具备条件等。

《规定》指出,复采是指对采用刀柱式、房柱式、高落式、以掘代采(巷采)等采煤工艺开采留下的采空区、小(古)窑破坏区等残留的煤炭资源进行安全回收开采。复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包括:证照齐全有效的合法生产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无冲击地压倾向性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Ⅱ类、Ⅲ类,井田范围内未发生过煤层自燃;实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的矿井。

上报的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在满足相关规定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复采初步(专项)设计、主体企业批复文件、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证明材料;复采区域煤层的补充勘探(物探、钻探)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及审批文件;复采区域的采空区积水、积气报告;复采区域复采(可行性)安全论证报告;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及审批文件;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抽采设计及审批文件;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及审批文件;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及审批文件;带压开采安全评价报告。

该《规定》同时明确,复采的采煤工作面应实现综合机械化;复采项目只允许单一煤层开采,其他煤层不应进行采煤活动;复采矿井不得进行水平延深以外的技术改造工作;复采工作面应实现全风压通风;复采的煤矿不得核增产能;不得以配采、增层等名义进行复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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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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