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精神,针对《雅安市市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雅国资委发〔2019〕100号)印发执行三年来存在的问题,结合市属监管企业实际,修订出台《雅安市市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雅国资委发〔2023〕2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提出,要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对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三)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市属监管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针对《雅安市市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雅国资委发〔2019〕100号)印发执行三年来存在的问题,结合市属监管企业实际,修订出台《办法》。
二、相关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9号)。
(三)《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2019〕61号)。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在《雅安市市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雅国资委发〔2019〕100号)大框架下,市国资委重点围绕“工资总额和职工的范围”、“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清算管理程序”以及“工资总额激励约束政策”四大方面,对原办法条文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修订稿的主要变化:一是将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0%规定以内的劳务派遣人员纳入预算范围;二是细化完善市属监管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级分类管理;三是细化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及清算管理程序;四是细化完善工资总额激励约束政策,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鼓励企业不断加强人工成本管控。修订后的《办法(试行)》将有效提升工资总额办法和预算的执行效果,解决此前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与企业“五定”方案等制度配套,形成进一步规范企业用人、强化企业人工成本管控的制度体系。具体修订如下。
(一)工资总额和职工的范围
1.第二条,适用范围,增加“不包括仅财务并表的相关县(区)属企业)。”
2.第三条,工资总额定义,增加“企业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货币化发放项目)等纳入工资总额单列管理。”
3.第四条,职工范围定义,修订为“本办法所称全部职工范围,是指纳入企业“五定”编制数范围内的在岗职工(含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企业“五定”编制数10%以内的劳务派遣人员。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二)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
1.第七条,市属监管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修订为“市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市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市国资委对市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对于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商业类竞争性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的市属监管企业,根据本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的市属监管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依照本企业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2.第十条,修订为“市属监管企业在经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合理确定所属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根据所属子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商业类竞争性子企业可实行备案制,商业类功能性、公益类子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要分类指导所属子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做好所属子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及监测预警工作,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三)工资总额预算、清算管理程序
修订条文共4条,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一条。主要是对市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及清算的管理程序进行了修订完善。
(四)工资总额激励约束政策
1.第二十七条(新增条文):“市属监管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小于经核准的工资总额,节约比例超过10%、8%、5%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5分、3分、1分奖励,鼓励企业不断提升劳动生产率。”
“市属监管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大于经核准的工资总额,超发比例超过10%、8%、5%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5分、3分、1分扣分,约束企业不断强化人工成本管控。”
2.第三十四条,中长期激励工资总额支持政策,修订为“支持国有企业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指导下,采用多种方式对经营管理人才、核心骨干和科研人才实施中长期激励,中长期的实际收益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单列管理,不与激励对象薪酬水平挂钩。
鼓励国有企业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业按照管理权限招聘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以及市国资委认定为实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特殊引进人才(包括职业经理人),其薪酬在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中据实单列,不计入当年企业工资总额幅度调增控制范围,次年起列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鼓励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力度,对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科研团队的薪酬、获得的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在工资总额中单列,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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