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二)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来源:省药监局申报系统填写生成)
2.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许事项书面申请(来源:申请人自备)
3.变更法定代表人另提供:股份制企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决议;国有独资企业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其他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决议或企业任命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的书面承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和个人简历(来源:申请人自备)
4.变更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另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任命文件;拟变更的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的书面承诺;变更后的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体检证明、不得兼职证明及个人简历(来源:申请人自备)
5.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另提供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通过数据共享可查验,无需提供)
6.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增加仓库另提供:经营场所(仓库)地理位置图、周边环境卫生情况、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来源:申请人自备)
7.变更经营范围另提供:与增加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和《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以上人员技术资格证书;营业场所(或仓库)平面布局图(详细标明地址、仓库名称、总面积、待验库区、合格库区、不合格库区、退货库区、发货库区面积、验收养护室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同时增加经营场所面积的)(来源:申请人自备).
8.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来源:申请人自备).
9.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来源:申请人自备)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服务平台,实施全程网办。
(三)办理方式: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服务平台办理
(四)受理窗口:一楼统一受理窗口
(五)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3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10月1日至次年2月28(29)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六)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七)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八)是否收费:不收费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635-8903506
业务咨询电话:0635-8902602
(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服务平台
(十二)监督电话
0635-12345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聊城站点)查询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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