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丨济医保发〔2023〕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市医保局转发了省医保局制定的《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一、背景和过程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医保局出台《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省级医保部门制定医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制定过程中,省医保局于20221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意见建议。济宁市医疗保障局积极参与研究讨论,及时向省局进行了意见反馈。省局正式文件出台后,及时予以转发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医保行政处罚适用“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处理)裁量基准(试行)》作为《适用规则》的附件,根据医保基金损失、骗取金额等危害后果对不同阶次的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作出了细化规定。

(一)《适用规则》,共532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医保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列举了医保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行刑衔接、行纪衔接、行政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等问题。重点对附件《裁量基准》与本章规定适用情形的关系作出了规定,详细阐述了具有从轻、从重等多种情形下,如何确定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从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公示、记录、审核、陈述、申辩、听证、集体讨论等环节,保障全面、客观、公正的查清事实,准确作出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第四章“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等方面,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对违法或不当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处理和处分作出了规定。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文件的解释权和适用期限,适用期限为2年。

(二)《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逾期参保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欺诈骗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的药品采购投标人违法竞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欺诈骗保,《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等违法行为,根据医保基金损失金额、骗取金额、违法状态存续时间等客观因素,按照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对不同阶次的具体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作出了规定。

 

政策丨济医保发〔2023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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