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儿童福利事业快速发展,随着机构养育儿童中病残儿童比例不断上升,对残疾儿童的收养、生活保障等工作力度亟需从制度层面予以强化保障。市民政局联合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残联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烟民〔2019〕75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我市仍施行此办法,现制定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该文件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17〕8号)
《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鲁民〔2021〕4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民函〔2019〕40号)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17〕8号)文件精神,鼓励家庭依法收养市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弃婴)儿童,充分保障被收养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就医就学、残疾康复等基本权益,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四、重要举措
家庭收养残疾儿童的保障待遇是参照国家机构养育(孤、弃)儿童相关保障政策标准并以等同于和高于国家政策的标准制定的,《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的第四条至第十二条为待遇保障条款。其中,被收养残疾儿童拟享受第五条(生活补助)、第七条(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第八条(助学)的待遇,由监护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拟享受第四条(落户)、第六条(就学)、第九条(就医)、第十条(医保、残联)、第十一条(医保)、第十二条(康复)的待遇,由监护人分别向当地(县级)公安、教育、卫生与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
五、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烟台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联系电话:0535678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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