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依据
《山东省定价目录》中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三、制定目的及措施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需制定相关标准。
四、主要内容
(一)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格
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分星级定价,各星级的基准价格详见下表。物业服务企业可在规定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幅度上浮,下浮不限。
潍坊市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格
服务 等级 |
基 准 价 格 |
备注 |
|
未配备电梯 (元/平方米·月) |
配备电梯 (元/平方米·月) |
||
五星级 |
0.65 |
1.40 |
可上浮20%,下浮不限 |
四星级 |
0.50 |
1.15 |
|
三星级 |
0.40 |
1.00 |
|
二星级 |
0.30 |
|
|
一星级 |
0.20 |
|
(二)城区普通住宅机动车停放费基准价格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基准价格见下表。物业服务企业可在规定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幅度上浮,下浮不限。
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免费;超过2小时的部分每小时2元,24小时内(含)累计不超过10元。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后,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仅限普通住宅前期物业。
潍坊市城区普通住宅机动车停放费基准价格
停车场地类型 |
车型分类 |
车位租赁费 (元/辆.月) |
停车服务费 (元/辆.月) |
车位场地 使用费 (元/辆.月) |
备注 |
室 外 |
大中型汽车 |
150 |
20 |
50 |
可上浮20%,下浮不限 |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 |
100 |
15 |
|||
三轮摩托车 (电动车) |
50 |
8 |
|||
室 内 |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 |
180 |
30 |
70 |
|
三轮摩托车 (电动车) |
90 |
15 |
|||
电动立 体车位 |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 |
180 |
30 |
|
(三)执行范围
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峡山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及机动车停放费基准价格执行本文标准。其他县(市)、滨海区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及机动车停放费基准价格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四)执行期限
本规定自2020 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原文:http://fgw.weifang.gov.cn/zwgk/fgwj/202303/t20230306_6171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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