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只有不断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才能够更好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机制,整合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进养老机构诚信建设,规范养老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市民政局高度重视《眉山市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起草,组织专门人员认真研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四川省社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91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开展起草工作。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明确了养老机构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第三章明确了养老机构信用评价方式,第四章明确了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五章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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