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促进实现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同(以下简称“三审协同”)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深刻认识审计发展规律,把握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创新探索“三审协同”机制建设,积极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审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
坚持系统思维和创新思维,积极探索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审计计划、审计项目、组织资源、成果利用、审计整改等方面协同,构建以国家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为辅助、社会审计为补充的“三审协同”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审计监督资源,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减少审计监督盲区。通过“三审协同”,不断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推动国家、内部、社会三大审计主体协同发展,促进国家审计向研究型审计转型,促进内部审计在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中更好发挥作用,促进社会审计专业服务能力和审计业务质量水平不断提升,全面推动审计高质量发展,实现审计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协同主体
国家审计是指由我市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施的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单位内设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单位本级及其下属单位所实施的审计。
社会审计是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我市范围内接受单位委托所实施的审计。
(二)协同路径
1.审计计划协同。建立国家审计、内部审计计划协同机制。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可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向单位告知国家审计计划安排。单位内部审计根据国家审计计划及时安排调整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提前开展内部审计,发挥内部审计前置作用。审计机关可根据单位内部审计计划,对国家审计项目实施时间予以适当调整,为内部审计项目提前实施预留时间。对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基础好、成效大的单位,审计机关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可减少审计频次,避免重复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每年可选取重点项目直接审计,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由单位组织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2.审计项目协同。建立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项目协同机制。审计机关在开展重大政策、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等方面审计时,要充分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相结合,对审计项目内容进行科学分解,统筹分工,整合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力量和资源,分类实施审计项目。对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的审计,可协同单位内部审计共同实施,发挥内部审计对审计对象比较熟悉的优势,提升审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审计机关应对单位内部审计或其委托的社会审计加强审计现场指导,确保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在遵循准则规范基础上,在审计思路、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标准等方面与国家审计相衔接。
3.审计组织资源协同。建立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组织资源协同机制。审计机关可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科学组织内部审计人员以“以审带训”的方式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带动帮助单位锻炼培养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对专业性较强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协作、聘请等方式组织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专业人员参与,提升审计专业化程度。审计机关在现场审计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大数据审计分析生成的问题疑点,可协同单位内部审计实施疑点核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协同效果。单位内部审计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可向审计机关申请指导,可委托社会审计力量参与审计项目。
4.审计成果利用协同。建立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成果利用协同机制。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项目时,对单位内部审计或单位委托社会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应将问题及整改处理情况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体现并作出客观评价。单位在开展内部审计时,应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报告与社会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加强研判分析,举一反三,避免本单位本系统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5.审计整改协同。建立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整改协同机制。审计机关应健全规范审计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逐一销号。单位应根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充分利用内部审计或聘请社会审计力量开展自查自纠,放大审计整改成效,推动实现“审计一项、自查一批、整改一片”。
6.其他应协同尽协同事项。
(三)协同机制建设
1.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建设。各级审计机关应明确履行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工作的职能机构,配置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单位每年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可通过以审带训、实务指引、专业辅导、经验交流等活动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可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与其他工作条件。下属单位3个及以上或者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模(含下属单位)3000万元以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含地方金融机构),各乡镇(街道)、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均应当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并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含地方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鼓励规模较大的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实行总审计师和审计委派等制度。单位应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审计专业水平和审计工作能力。
3.加强对社会审计的报告核查和质量监督机制建设。审计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社会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等。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在核查社会审计报告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造成审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审计报告内容严重不实,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单位应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对所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4.发挥内部审计(师)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同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内部审计(师)协会应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三审协同”创新工作。内部审计(师)协会可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积极开展理论研讨、经验交流、教育培训等活动,提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水平。积极引导吸纳社会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人员加入内部审计(师)协会组织,帮助社会审计提质增效,助推“三审协同”创新工作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三审协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市县审计机关负责“三审协同”工作的统筹谋划,以改革创新引领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同发展。单位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内部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在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基础上,协同配合审计机关开展“三审协同”创新工作。
(二)加强工作督导。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三审协同”机制建设落实情况的督导,定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会商研判,破解各类体制机制障碍,不断优化协同路径,提升协同质量和效果。市审计局要建立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将“三审协同”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审计局的考核内容,确保“三审协同”创新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纪律约束。各级审计机关、单位要全面落实“三审协同”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在“三审协同”工作中流于形式、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关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三审协同”工作质量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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