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水平,鼓励二孩三孩生育,提高我市参保职工生育待遇水平。

二、享受人群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群。

三、调整内容

(一)提高参保人员正常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标准

适当提高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失业保险金代缴人员)正常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具体支付标如下表。

医疗机构

顺产

剖宫产

一级及以下

2100元

3100元

二级

3000元

4600元

三级

4000元

5800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另外补助500元。

(二)将参保人员产前检查相关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失业保险金代缴人员)在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产前检查门诊费用(含怀孕14周之前的门诊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报销比例,限额标准为700元。

三、执行时间

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9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