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调整目的
为优化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生育报销政策,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生育待遇水平。
二、享受人群
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
三、调整内容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分娩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费用按参保居民住院报销,不再享受限额补助;对正常分娩的仍按照限额补助进行生育报销。
四、执行时间
2023年3月1日执行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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