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及政策解读

(一)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政府关于适当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要求等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放区域。

(二)目标任务考核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及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重庆市大气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渝环〔202243号)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划定(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已纳入今年和今后几年的目标任务并进行考核。特别是市委、市政府每年下达的空气质量目标任务要求,十四五期间要求每年递增4天优良天数,到2025年达到333天。

(三)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根据多年空气质量监测及分析表明,燃放烟花爆竹会明显加重空气污染,其中对颗粒物的影响尤其显著,常会导致空气污染达到重度甚至严重污染级别。特别是在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下,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高浓度污染物还会长时间滞留,形成的空气污染将进一步加重2022年除夕烟花爆竹燃放期间,我区从131日夜20点至2122点连续27个小时出现重度污染天气,PM2.5浓度峰值达413微克/立方米,造成空气质量连丢2天。按照空气质量考核要求,出现重污染天气后,当年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将视为没完成。

(四)城市环境提升要求。2019年以来,我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以及渝西11个区的城市建成区先后实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到2022年,全市41个区县中已有37个区县实行城区“禁放”,仅剩长寿区、梁平区、彭水县、酉阳县等4个区县城市建成区尚未实施禁放管理,特别是14个主城新区(含万盛、双桥经开区)中仅剩长寿区未实行禁放。

(五)城区禁放范围划定。烟花爆竹在引燃后的高温、高压条件下,爆竹中的物质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非金属氧化物,并产生大量的烟尘颗粒,同时产生较强的刺激性烟雾,含有硝、二氧化硫等化学性污染物,镁、铜、铯等金属颗粒物。这些物质不仅降低能见度,还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危害,更会严重污染环境空气质量,特别是对PM2.5的浓度影响最大,常会造成重度或严重空气污染,且长时间无法消散。按照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大气污染影响范围,将桃源西路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2号商务楼旁)和林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行政学校内)5公里范围划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该区域最大限度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对空气监测造成的影响,也基本覆盖了城区主要行政区划、居民居住最密集区域。

意见中划定禁放区域将往年城区限放区域纳入禁放区域,并增加了渡舟街道办事处所辖的三好社区、渡舟村为本次禁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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