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镇行政工作条例

索引号: 11370126004211489F/2023-003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商河县沙河镇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3-01-13

第一条为加强镇人民政府建设,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上级人民政府领导。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实行镇长负责制。镇长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六条镇长召集并主持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

(三)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保证农、林、牧、副、渔、工、商各业的协调发展;

(四) 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发展民族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医疗和妇幼保健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发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五)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规和政策,组织管理本级财政收入和支出,完成各项税收任务;

(六)负责国家规定的粮油和畜产品等征购工作;

(七)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负责退伍军人安置、五保户供养、婚姻登记、扶贫、优抚、助残、救济、救灾、殡葬改革等工作;

(八)开展社会主义教音和民族团结教音,加强法制宣传教音,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民兵工作,办理预备役和兵员征集工作;

(九)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十)制定镇建设规划,加强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土地、林地、草原的使用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指导帮助它们健康发展;

( 十三)做好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十五)组织兴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各项服务事业;

(十六)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帮助它们进行组织、业务和制度建设,负责培训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先进村民委员会的评比表影活动,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调整的意见和方案。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在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定的编制内,设置必要的工作部门或者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干部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实积极,遵纪守法,发场民主,实事求是,廉洁奉公,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政进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四条 镇的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武装部,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

第十五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镇的工作机构,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镇人民政府应支持它们的工作。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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