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部门领导解读】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岳红星解读《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有关要求,2019年12月,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将中心城区、各县(市、区)城区的部分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该政策的实施,对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提供了重要保障。

2022年2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数据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法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市、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并逐步加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禁用要求。

为落实省政策要求,在2019年通告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发布《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调整了禁用区范围和禁用要求。

二、文件起草过程及依据

(一)起草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7号)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

(二)起草过程

2022年8月,在学习借鉴周边地市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通告》。10月27日,征求了各县市区和市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商务等部门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16日至26日,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分县市区组织180余家重点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企业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企业意见建议。12月16日至21日,组织《通告》涉及6个部门分别进行会签。认真研究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建议,积极吸收采纳。12月30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数据显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已接近于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颗粒物排放量已超过机动车,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加强综合治理的紧迫性日益凸显。通过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升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主要内容

《通告》分为禁用区范围、适用范围和管控要求三部分。

第一部分:禁用区范围。禁用区分为核心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核心禁用区指各县(市、区)建成区,一般禁用区指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叉车、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包含农业机械、林业机械。

第三部分:管控要求。

1、在核心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柴油机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应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

2、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一般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柴油机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第Ⅱ阶段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应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Ⅰ、Ⅱ类限值。

自2025年1月1日起,在一般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柴油机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应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

五、需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各类企业、建筑工地、物流园区等场所单位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知悉《通告》的适用范围、禁用区范围,并遵守禁用区的相关管控要求。

六、新旧政策的差异

(一)扩大了“禁用区”范围

2019年“禁用区”仅覆盖了市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建成区的部分重点区域。本次调整划定,按照省覆盖城区建成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的要求,扩大了“禁用区”范围。

(二)增加了“禁用区”分类

2019年“禁用区”未分类。本次调整,将禁用区分为:核心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两类。核心禁用区指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建成区。一般禁用区指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

(三)调整了“禁用区”管控要求

2019年“禁用区”规定两种禁用情形:一是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二是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II类限值的。并且执行时间是统一的。

本次“禁用区”划定,结合上级政策要求做出调整:一是对核心禁用区、一般禁用区分别提出了不同禁用要求;二是分区分时段执行管控措施;三是依据国家标准将核心禁用区的排气烟度限值,由Ⅱ类限值调整为Ⅲ类。

七、下一阶段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自觉遵守禁用要求。二是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保障禁用要求有效落实。三是加强服务保障,按照《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要求,及时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排放阶段核实等服务。

八、政策解读联系方式

解读联系单位: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联 系 人:王超

联系电话:0534-501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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