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问答】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工程师王超就《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叉车、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包括哪些?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分为核心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核心禁用区为中心城区(含德城区、天衢新区)和其他各县市区的建成区,在《通告》附件1中列出了具体范围。一般禁用区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在《通告》附件2中列出了具体范围。

三、如何确定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第几阶段标准?

按照《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向就近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登记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提供的登记信息,并完成信息核对后,向所有人发放登记号码。登记号码的第一位数字表示排放阶段信息,以登记号码“3-FNA34567”为例,第一位数字为“3”,即表示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的第三阶段标准。

四、如何检查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符合限值要求?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被抽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违反《通告》规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接受监督抽测如何处理?

根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接受监督抽测的,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实施“禁用区”管控如何保障民生及农林业生产需求?

本《通告》规定,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影响。同时,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包含农业机械、林业机械。

八、关于《通告》实施日期及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本通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德政字〔2019〕40号)同时废止。

九、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534-501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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