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1月8日,市医保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时调整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现将《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含临时支付政策范围)的,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医保统筹基金直接按70%比例支付,专项医疗保障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部分医疗机构制剂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将5种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临时纳入我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健全医保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全市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对于行业主管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按各地现行线下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价格政策执行,纳入我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按医保甲类项目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依法严打欺诈骗保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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