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莱西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有偿退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莱西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莱西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社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青岛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青政字〔2020〕31号)、《中共莱西市委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西发〔2018〕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包括2014年以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在清产核资、确认社员的基础上,将村集体资产量化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的股权份额,也包含通过继承、赠与、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其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有偿让渡给其他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有偿退出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有偿退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内,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农村集体资产不可分割,社员以股权形式享有分红权。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转让、退出与取得,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五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社员代表在任职期间不得退出或转让股权。如确需退出或转让的,本人必须先辞去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社员代表等现任职务。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应当遵循依法自愿、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有偿退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
(一)有稳定收入来源,可维持家庭生活需要以及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二)已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养老保险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有效第三方认证的;
(三)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第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政府”)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的监督指导、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 股权赎回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社员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
(二)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会议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股权证登记的集体资产股权所有人自愿申请退出。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社员退出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由股权持有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股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在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对无误”章后,当场退回原件);
(二)整户退出股权的,应提供所有家庭成员签署的书面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签署),同一家庭的某个成员退出股权的,应提供其他家庭成员的书面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签署);
(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理事会收到退出股权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经审核,申请退出的股权无权属争议、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在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同一家庭的某个成员申请退出股权的,理事会应当核实社员提供的其他家庭成员签署的书面意见的真实性;整户申请退出股权的,理事会应当核实所有家庭成员签署的书面申请的真实性。
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理事会应当一次性告知社员应当补正的内容,社员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未申请;申请退出的股权存在权属争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社员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受理社员退出股权的书面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拟定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赎回方案,初步确定收购价格、收购资金来源、收购股份的处置办法等,并拟定股权有偿退出协议草案。
赎回股权的价格应以该股权股值为基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申请人协商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避免出现大规模赎回等问题。
第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在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赎回方案和股权有偿退出协议草案制定后15日内,按程序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赎回方案、股权有偿退出协议草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提出异议的,理事会应当予以核查。异议成立的,理事会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必要时应当终止赎回程序;异议不成立的,理事会应当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社员异议不成立,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理事会应当在3日内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赎回方案、股权有偿退出协议草案、社员大会讨论表决记录、公示材料等报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文件;情况复杂需进一步核实的,经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赎回方案、股权有偿退出协议草案经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股权的社员依法签订股权有偿退出协议。
股权有偿退出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姓名(名称)、住址和公民身份号码;
(二)交易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
(三)交易的形式及付款方式;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签约日期;
(八)申请社员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盖章(捺印)。
第十八条 股权有偿退出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理事会应当与退出股权的社员共同到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整户退出的同时注销社员持有的股权证,并及时更新山东省产权制度改革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
整户退出股权的,持有股权的家庭成员可书面委托一名家庭成员办理。
第十九条 赎回股权的资金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中列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股权有偿退出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向退出股权的社员支付交易款。
第二十条 所赎回的股权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也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社员,还可以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数,但均应经出席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成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赎回全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转让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该股权股值为基数,由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总持股额不得超过受让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持股额的5倍。
第二十五条 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股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在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对无误”章后,当场退回原件);
(三)股权转让协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六条 股权转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转让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一家庭的某个成员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应提供其他家庭成员的书面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签署意见);整户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应提供所有持有股权的家庭成员签署的书面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签)。书面申请应包括转让理由、转让数额、受让人等内容。
(二)受理。理事会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退回申请人予以补充完善。
(三)公示。理事会应当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股权转让的书面意见之日起3日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提出异议的,理事会应予以核实。
(四)批准。对转让的股权无权属争议、申请材料真实无误,且符合本办法关于股权转让其他相关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股权转让的书面意见;退出的股权存在权属争议、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办法关于股权转让其他相关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不予批准股权转让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转让双方的姓名、住所、公民身份号码;2.股权证编号;3.转让份额;4.转让价格;5.付款方式和时间;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备案。在收到转让双方提交签订的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转让申请、转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证复印件、股权转让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受让方持有股权占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比例说明等材料,报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全面审核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条款、身份证明等,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不受侵害。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文件;情况复杂需进一步核实的,经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七)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同意股权转让备案后,双方当事人应到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整户股权转让的同时注销转让的原股权证,并及时更新山东省产权制度改革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产生的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予以调解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3日、5日、7日、15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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