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莱西市农村宅基地审批
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莱西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莱西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鲁自然资发〔2020〕10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青农字〔202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村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是指莱西市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自然村,不包括2014年以来暂停审批宅基地的111个自然村(名单见附件9)。
本细则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农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细则所称户,是指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形成的家庭户。一般由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
城镇开发边界以现行城镇规划确定。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公布实施后,城镇开发边界发生改变的,按改变后的城镇开发边界执行。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本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实施和建设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市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市自然资源局设在镇(街道)的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农村村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规划审核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村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以及电力、通信、燃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依职权指导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相关工作,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工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依法接受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以市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辖区内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的资格认定、审查、放验线及竣工验收工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宅基地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妥善解决信访矛盾纠纷;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做好相关审批资料存档和统计,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农村宅基地用地及建房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具体工作由镇村建设与文化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依法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和闲置住宅利用,做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初审;指导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出具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其他有关材料;依法做好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初审;协助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放验线及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工作;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及建房申请管理台账,做好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用地及建房审批的档案管理;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占地建住宅及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及时予以劝阻并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或者劝阻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住房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举报线索。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一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因地制宜编制实用性的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镇街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化旅游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并做好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应当包括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布局、乡村风貌、人居环境整治等内容。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逐步推进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等村民集中居住区建设。
为保障“户有所居”,在村庄规划编制期间,以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先规划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布局等详细规划,绘制规划图,经村民会议通过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以村规民约的方式发布实施,作为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的依据,并同村庄规划充分衔接。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并实施以后,以村庄规划为审批依据。
第十二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村庄规划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其中,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住房:
(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永久基本农田;
(二)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文物保护范围及控制区、历史文化名镇(村)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管控区域;
(五)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六)需修复的有土壤污染或者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住房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在给水排水、电力电气、燃气等公用设施附近建设住房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保持安全间距。确需在山体附近切坡建房的,应当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下进行安全评估,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章 宅基地建房审批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在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城镇分批次用地的规定,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分为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新建及整体改造住宅村庄居民点的人均建设用地、户均宅基地、容积率和农村新型社区人均建设面积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标准,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村庄居民点的人均建设用地、户均宅基地、容积率应符合以下规定:镇驻地中心村,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每人90平方米,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容积率不得低于0.5;其他村庄,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每人100平方米,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容积率不得低于0.3。
农村新型社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城镇聚合型社区,按照所在地城镇规划的建设要求执行;村庄集聚型社区,每人100平方米。
农村新型社区住宅用地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低层社区人均住宅用地面积22至36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不低于0.8;多层社区人均住宅用地面积15至28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不低于1.2。
第十七条 具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建设住房: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农村无房住的;
(五)现有住房属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或者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六)具备分户取得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
(七)通过宅基地转让、赠予、互换流转方式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建房条件的;
(八)向集中居住区搬迁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两个以上子女,且一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通过分户另外申请取得宅基地,但是原则上其中一个子女必须与父母共用一处宅基地,确实有特殊原因无法共用一处宅基地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以申请宅基地。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用地标准的;
(三)原住房被征收,已得到安置、补偿的;
(四)申请的宅基地权属有争议的;
(五)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六)申请另址新建住宅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先向当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四)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免费提供的建筑设计图(设计标准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
(五)异地新建房屋的,应当提交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有住房并将宅基地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承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对申请农户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进行审查核实。重点审查核实申请农户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资格,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建房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五议一审两公开”的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经审核,认为农户符合使用宅基地和建房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审核,认为农户不符合使用宅基地和建房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说明后15日内向所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核查,申请材料径送镇村建设与文化服务机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核查申请后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镇村建设与文化服务机构自收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三到场”的要求,及时组织自然资源所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使用宅基地和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是否是复垦户、征迁已安置户等。
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等。
涉及林业、水利、交通、文化旅游、电力、通信、燃气等部门和单位的,应同步征求其意见,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镇村建设与文化服务机构综合各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审批建议,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审查,符合使用宅基地和建房条件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符合使用宅基地和建房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向申请农户告知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村建设与文化服务机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村建设与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所等机构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第二十三条农户建房完工后,应申请竣工验收,镇村建设与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所等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
属于异地新建房屋的,将旧宅基地在三个月内退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建房验收后,镇村建设与文化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分户档案并做好统计,分户档案材料包括:
(一)本细则第十九条所提供材料;
(二)农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专业工匠施工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村民建房公示照片及村级公示情况说明;
(五)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
(七)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八)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证)验收意见表;
(九)“三到场”照片及相关材料;
(十)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的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到期未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符合条件的,可批准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四章 宅基地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应当按照《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工建设。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不按照《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九条 农户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协议,为农户提供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农户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管理和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农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专业工匠施工。
第三十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对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保障和安排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化旅游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每年10月底前将镇街提报的下一年度村民建住宅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提报给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十三条 实行宅基地退出制度。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需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应当无偿退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宅基地批准后超过许可有效期限未建设住房的;
(二)住房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或被继承的农村住宅坍塌、拆除或被鉴定D级危房无法正常使用的;
(三)经批准的新宅基地建房后腾退的原有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或农户消亡且宅基地上住宅无人继承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退出宅基地后,符合申请建设住房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建设住房。
鼓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意见》(西政字〔2021〕11号)的相关规定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内,宅基地实行无偿分配。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宅基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使用的宅基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实行有偿使用。
宅基地有偿使用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进行,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强制开展。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费用收取方式等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收取、使用情况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接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严禁私自截留、侵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 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西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21〕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妥善解决。
第五章 盘活利用
第三十六条 在充分保障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进行统一盘活利用。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工商资本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直接服务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
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不得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损害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合法权益。利用闲置宅基地及住宅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符合环保、消防、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政策要求,并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依托当地资源、产业优势,充分利用村内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在保障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将闲置宅基地复垦,根据土地增减挂钩相关政策,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有偿转让。
第三十八条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对闲置宅基地及住宅进行改造和使用,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投资人不得擅自对闲置住宅进行改造和改变用途。装修改造要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不得超出原住房面积进行改建和扩建。
严禁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村庄开展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工作。对已经列入搬迁计划和拟拆迁腾退的村庄、已经享受过政策性搬迁的旧村址以及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村民闲置房屋不得盘活利用。
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第三十九条 结合“空心村”治理、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按照村庄规划清理拆除违规建筑、残垣断壁、废弃圈棚舍和闲置废弃或具有安全隐患的空心房、破旧房等,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零星分散的闲置宅基地可以建成小游园、小苗圃等;成方连片的闲置宅基地可以建成文化广场、口袋公园、景观小品、文化胡同、廉政文化景观等基础设施;闲置住宅可以改建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有特色的闲置住宅倡导依法依规发展文化旅游和开展农事体验活动等。
第四十条 对于长时间在外工作没有返回居住需求的、依法继承没有居住需求的危旧住房,引导其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对于有返回居住需求但暂时不用的危旧住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留权不留地”方式保留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引导农户将闲置宅基地及房屋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村集体,村集体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拆除、改造等对危旧房屋进行整治用于发展农村产业、复垦、复绿或建设农村公共基础和服务设施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国家、省、青岛市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作出新规定,本暂行办法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图
8.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公示模板
9.莱西市暂停审批宅基地村庄名单
附件1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镇(街道)村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 面积 | m2 | 房基占地 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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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自然资源 所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 意见 | ||||||
镇街规划建设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各镇街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单 位意见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其他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各镇街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7
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流程图
附件8
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公示模板
xx镇xx村下自然村村民xx户建房(农村宅基地)申请已经xx村委审查符合条件,并同意上报各镇街审批。经xx镇建房审查小组审查,该户符合莱西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的规定,拟上报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报批人口情况:报批人口4人,分别为:徐xx(申请人)、葛xx(妻子)、徐xx(儿子)、徐xx(女儿)。
2.原有房屋xx处,均登记在xxx名下,一处土地证号(1994)20393号。占地面积xx㎡,此处土地使用证拟注销;该户在本村无其他住房,符合一户一宅。
3.申请建房类型为新建(扩建、改建)。拟批准建房地块坐落xx镇xxx村,四至:东至邻屋(自立墙);南至xx;西至胡同(不得开门窗);北至空地。地块在村镇规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批准建房用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设要求:建房层数( )层,后檐口高( )米,容积率xx。
4.附图:
村民如有异议纠纷,请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xx镇规划建设部门反映。特此公示。联系电话:884xxxx。
附件9
莱西市暂停审批宅基地村庄名单
根据2014年10月30日莱西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纪要规定,暂停审批宅基地村庄名单如下:
一、城区总体规划范围东起204国道、西至大沽河、南到望城248大队、北至省道804,共49个村,分别为:
龙水社区服务中心(15个村):南龙湾庄、谭家院西、刘家院西、藏家院西、黄花观、房家疃、三里庄、古城庄、星河庄、水磨观、北马庄、草泊、沟上、院庄、官道。
水集街道(28个村):一村、二村、三村、周家岭、新村、北庄、沙岭、李家疃、岚上、前疃、炉上、夏家屯、隋家屯、岗河头、沽河头、义疃店、沙旺庄、史家疃、任家疃、展格庄、寨南、前于、后于、汪家疃、范家疃、朱翠、石佛院、白玉庄。
望城街道(6个村):大望城、南望城、田格庄、韩家屯、前塔、后塔。
二、产芝水库周边水源保护500米控制线内,共29村,分别为:
前山珍、后山珍、后郭格庄、西郭格庄,后李格庄、玉池、青峰岭、沟东、沟西、河北夼、南埠、付家庄、茅儿场、河头、大埠阴、小埠阴、寨庄、产芝、南七格庄、北七格庄、敬格庄、大淳于、小淳于、东钟芝、西钟芝、小店东、南岚、北岚、东岚桑。
三、姜山新城核心区域,共17个村,分别为:
姜山一村一、姜山一村二、姜山二村、姜山三村、姜山四村、姜山五村、姜山六村、东岭后,西岭后、岭前村、李家泊村、荣家屯村、前垛埠、柴岚、葛岭、西李、东李。
四、沽河新城规划区域,共16个村庄,分别为:
郭旺庄、小胡家庄、吕家庄、前庄扶、后庄扶、长院、长清、孙家疃、邹家疃、西庄、北栾家寨、南栾家寨、西沙埠、东沙埠、刁家埠、早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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