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莱西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莱西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莱西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莱西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宅基地的权利,有序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31号)《中共莱西市委办公室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西办发〔2014〕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莱西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集体成员身份,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资格权益。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分置,只有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建设住宅。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的重要内容,是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探索“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流转。
第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二)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三)因国家建设和其他政策性原因,依政策规定或依法将户口集体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再保留原户口所在地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经批准回乡落户的退伍军人以及烈士家属;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省、青岛市有关文件规定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日制大中专在校学生,以及工作单位暂未落实的毕业生;
(三)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役人员;
(四)离婚或丧偶,户籍未回迁的,保留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户籍迁返原籍的,在原籍落实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五)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省、青岛市有关文件规定保留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一)户口虽未迁出村集体,但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由国家财政保障工资收入的,包括提干的军人、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等;
(二)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国家公职人员,回原籍村居住的;
(三)因上学、投靠亲友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村集体“空挂户”“挂靠户”的;
(四)已经享受其它村集体宅基地保障的人员;
(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通过继承、转让及其他方式合理获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已享受住房拆迁安置的人员;
(七)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家、省、青岛市有关文件规定不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灭失:
(一)户籍迁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
(四)书面形式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省、青岛市有关文件规定灭失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实施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备案登记制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主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机构指导村庄进行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初审。
第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工作指导、方案制定、审核、批复等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工作小组一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理事等3至5人组成,具体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公示备案、上报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本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办法,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认定工作小组依据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办法,逐户认定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以村为单位形成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名册。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原则上以公安机关户口簿所载明的“户”为单位认定并统一行使权利。年满20周岁且户口在本村的,可申请按单独“户”认定宅基地资格权。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小组按照村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名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资格权人(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享有资格权的人口数等。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名册公示后,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在镇街监督下签字确认。
在公示期间,农村村民对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名册提出异议的,由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名册进行调整修改;异议不成立的,向提出异议的农村村民反馈核实情况。
第十五条 认定工作小组依据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名册,分户填报《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审核表》,以村为单位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工作机构审核。
第十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工作机构对村级上报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审核表》进行审核,通过的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过程中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的记录、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名册、影像等资料,由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整理归档。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工作机构负责将《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审核表》等资料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将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名册复印件等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应实行动态管理,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村民依法自治的原则每五年调整一次,调整周期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保持一致。对于新增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和原资格权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相关规定,于每年12月15日到31日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统一制订本辖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方案或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行使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可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可以在实施集聚式社区建房项目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集体建房。所在村已实施集聚式社区建房的,农户不得另行申请建房。
第二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可以自愿以户为单位,通过宅基地置换形式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集聚式社区集中居住,实现其居住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国家、省、青岛市对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作出新规定,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审核表
2.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名册
3.放弃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承诺书
附件1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审核表
资格权人(户主) | 联系电话 | ||||
户籍所在地(村) | |||||
享有 资格 权的 家庭 成员 | 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备 注 |
户主 | |||||
已使 用宅 基地 情况 | 宗地情况(宗) | 面积情况(平方米) | |||
宗地数 | 使用权已发证宗地数 | 实际使用总面积 | 使用权已发证面积 | ||
认定意见: 以上人员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同意村级认定意见。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 |||||
宅基地资格权号 | 宅资权( )第 号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名册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序号 | 资格权人 (户主) | 身份证号码 | 享有资格权人口数 | 备注 |
附件3
放弃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承诺书
集体经济组织:
本人 身份证号 ,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现郑重承诺:
1.不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占用新宅基地进行建房;
2.本人承诺依法注销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证(电子)。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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