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德州市印发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开工、置换、收回三种方式之一作为闲置土地销号标准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郑乃春)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切实解决土地闲置问题,推动存量用地腾退出清,近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德州市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闲置土地处置以“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全面清理、不留盲区,以用为先、分类处置,盘活存量、节约集约”为目标和原则,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加大处置力度,做到早开工、早处置,最大限度提升土地利用水平。

《实施意见》明确了闲置土地确切范围。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开展调查、认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履行闲置土地现场调查核实,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在处置和利用方面,依据不同的闲置原因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以开工、置换、收回三种方式之一作为闲置土地销号标准。

《实施意见》规定,闲置土地有明确的处置程序,需要通过严格的调查、认定。处置和利用方式依据闲置原因的不同也有所差异,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规划条件或土地用途、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属于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在处置销号标准上,以开工、置换、收回三种方式之一作为销号标准。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避免新增闲置土地,应严格执行“净地”供应制度,供应土地必须符合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尽量减少可能导致土地闲置的因素。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时,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还要加大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力度,督促使用权人及时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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