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部门领导解读】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杨洪利解读《关于德州市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工作,已连续4年超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尽管我市闲置土地总量在省内所占比例较低,仅为1.4%,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闲置土地仍不时产生。闲置土地占用了一定量的建设用地空间,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加剧了建设用地供需紧张矛盾,制约了推动高质量发展各项政策的落地见效。

为落实市委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动员大会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切实解决土地闲置问题,推动存量用地腾退出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二、决策依据

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主要是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并进一步吸取、借鉴外地相关经验。

实施意见起草完成后,先后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个部门进行会签。其中,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提出4条意见,均予以吸收采纳。8月11日至19日,通过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9月5日,邀请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服务局、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市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交投集团、德州市绿景置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小组成员根据各自工作岗位职责对文件的制定目的、必要性、政策依据、主要内容、可行性等情况进行了分析、论证,并提出了相应修改意见。

三、出台目的

制定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落实市委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动员大会会议有关要求;二是进一步转变用地观念,规范用地秩序,推动存量用地腾退出清;三是进一步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我市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通过处置闲置土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土地供需矛盾、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还可以通过对闲置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调整和用途调整,实现更为广泛和合理的土地用途管制,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重要举措

(一)提出了处置目标和原则。闲置土地处置以“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全面清理、不留盲区,以用为先、分类处置,盘活存量、节约集约”为目标和原则,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加大处置力度,做到早开工、早处置,最大限度提升土地利用水平。

(二)提出了处置范围、程序和标准。明确了闲置土地确切范围,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开展调查、认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履行闲置土地现场调查核实,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在处置和利用方面,依据不同的闲置原因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以开工、置换、收回三种方式之一作为闲置土地销号标准。

(三)提出了工作要求。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处置工作相关要求。一是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二是明确了履职责任和违规惩戒。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对闲置土地使用权人不配合处置工作的,依法强制执行,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三是明确了预防监管措施。要严格执行“净地”供应制度,尽量减少可能导致土地闲置的因素。要加大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力度,督促使用权人及时进行开发建设,避免新增闲置土地。

五、其他

(一)闲置土地不同于低效用地,有严格的定义,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均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闲置土地有明确的处置程序,需要通过严格的调查、认定。处置和利用方式依据闲置原因的不同也有所差异,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规划条件或土地用途、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属于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在处置销号标准上,以开工、置换、收回三种方式之一作为销号标准。

六、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局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朱林林

联系电话:218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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