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问答】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工程师张腾解读《关于德州市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

 

 

一、闲置土地的定义是什么?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均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闲置土地处置的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依法处置和利用现有闲置土地,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缓解用地紧张矛盾,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闲置土地处置应按照依法依规、全面清理、以用为先、节约集约的原则,通过去存量、控增量和完善制度,全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三、处置和利用的具体程序、措施有哪些?

闲置土地有明确的处置程序,需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认定。依程序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履行闲置土地现场调查核实,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在处置和利用方面,依据闲置原因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规划条件或土地用途、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属于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处置方案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处置销号的标准是什么?

闲置土地以开工、置换、收回三种方式之一作为销号标准。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规划条件或土地用途、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处置的,仍视为未完成处置工作。

在此着重强调以开工方式处置闲置土地,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特别强调,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以保障相关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政府及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闲置土地处置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推动辖区内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多个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项目立项及信用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闲置土地收回的费用预算及经费保障,中心城区由区级财政负责;税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审批等工作。

七、如何预防闲置土地?

为避免新增闲置土地,应在三方面做好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净地”供应制度,供应土地必须符合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尽量减少可能导致土地闲置的因素。二是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时,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三是要加大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力度,督促使用权人及时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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