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适应工业设计创新发展需要,进一步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产〔2023〕2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设计学、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2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截至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青岛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九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青岛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视情组织必要的现场审查,确定拟认定名单,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并发文公布。
第十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且在有效期内的可免于复核。
(二)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程序。
(一)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向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复核材料。复核材料主要包括《青岛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复核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复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核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复核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通过复核的市级设计中心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日常管理,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对通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7日起施行,由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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