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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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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地区:四川省 发布日期: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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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安委会,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修订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措施,扎实推动政策制度落地落实。各级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能源、矿山安全监察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抓细抓实有关工作,切实加强对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电力生产与供应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落实,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安委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有关监督管理和检查落实单位(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推动落实工作将纳入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考核内容,扎实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政策制度落地落实。

二、强化督促检查,确保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到位。各级安委会、各相关单位(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加大对《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力度,切实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实质要义,熟知掌握最新标准,确保严格执行到位。各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逐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纳入专项执法计划和监督检查活动,不断加强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管理办法》严格贯彻执行到位。对未按照《管理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推动实现企业安全投入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三、严格标准程序,依法规范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列支,并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职工薪酬、福利等不得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属地监管要求和管理权限,将当年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及本年度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汇总报告(报表)于年底前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结果应及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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