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智造工业快报>政策快报>政策详情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烟台市2023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查看原文
通知 城乡环保
发文单位: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地区:山东省 发布日期:2023-04-11
收藏此文章
政策详情

各分局,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8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环字〔2023〕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我市2023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指导

各分局要按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列入名单的企业依法开展本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督促企业在4月28日前通过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在5月28日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在1年内完成本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各分局要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计划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并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结果。评估验收所需费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二、落实信息披露

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除在4月28日前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外,还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限为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三、严格依法查处

各分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对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实施审核、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1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热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