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质安〔****〕**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工作事项,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缓缴政策。在****年**月*日至**月**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实施期间,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缓缴期满后补缴的,施工单位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多渠道向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引导企业充分享受缓缴政策红利,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施工单位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汇总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情况,分别于****年**月**日、**月**日前将当月缓缴政策落实情况,于****年*月*日前将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包括缓缴项目个数、缓缴金额等)报送至市质量总站。(联系人:江红,联系电话:********,邮箱:*********@qq.com)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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